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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学校、学院(系)/部门、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与各学院(系)、部门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二条 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Ⅱ类及以上射线装置、动植物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生命、物理等学科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Ⅲ类射线装置,机械能源等设施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类和第二类实验室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门主要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学院(系)、部门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 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学院(系)、部门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 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学院(系)、部门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公共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实验室 的责任教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学院(系)、部门主要领导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代表所使用实验室 与学院(系)、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 工作的师生员工与实验室主任或教师课题组责任教授所在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学校实验设备处、 保卫处、安全办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学院(系)、部门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即:《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系)、部门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实验设备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 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属学院(系)/部门、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方式。针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等将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定期进行实地安全检查和督导,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 《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抽查和核对,把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类实验室设置专职安全员,由实验设备处核算工作量,专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应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实验室设置专(兼)职安全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间实验室设置安全管理员,每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实验室设置兼职安全员,每两周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状况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 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 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留学生、 进修生及其他来校交流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第一 类、第二类等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所属学院 (系)、部门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 经考核通过者方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 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毕业论文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 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 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海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暴、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 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各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应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 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采购、使用、存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行车等)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上海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持有考核合格的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物品的辐射安全保卫防护制度及《上海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防护监督办法》。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实验室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实验设备处负责联系指定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的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实验结束前应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 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学院(系)/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推广与校园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学院(系)/部门、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各学院(系)、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将根据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对于安全督导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给与黄牌警告;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且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两次责令整改无效的教师科研实验室,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实验室当年度科研绩效激励及该实验室负责人的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整改合格,并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由实验设备处将调查结果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